自家建了三十多年的砖窑被挖坏,能拿到赔偿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卢敬慈律师
卢敬慈 专职律师 · 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
办案结果

自家经营多年的砖窑被施工挖坏,所有权人有权主张侵权赔偿。本案由卢敬慈代理,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合理诉请获得支持。

开篇

自家经营了三十多年的砖窑被施工挖毁,到底能不能拿到合理赔偿?本案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与被告苏某1、苏某2同是贺州市八步区某村村民,苏某1与苏某2系父子关系。1986年,原告与苏某1签订土地置换协议,约定原告在苏某1承包的自留山上建砖窑,并置换一块旧晒谷坪给苏某1永久使用,村委会也盖章确认了协议。原告建成砖窑后使用了35余年。2022年7月,某某公司因施工需要到苏某1、苏某2承包的山场取土,顺带帮其平整土地,苏某1、苏某2明知山场内有原告的砖窑却未告知施工方,最终施工过程中将砖窑挖毁。原告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主张损失共计118830元,三方就赔偿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卢敬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当如何认定。

办案思路与亮点

接案后,卢敬慈梳理了本案的核心证据:原告与苏某1签订的置换协议,有村委会盖章确认,足以证明砖窑系原告建造,原告是所有权人,主体适格。三被告对于砖窑被挖毁均存在过错:苏某1、苏某2明知砖窑存在却隐瞒,施工方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损失,原告提交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方法符合规范,在三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也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代理人的大部分意见,判决:

  1. 被告苏某1、苏某2共同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37415元;
  2. 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37415元;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2022)桂1102民初3968号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5月8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办案复盘

本案中,原告在砖窑被挖坏后,第一时间报警、找村委调解、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及时固定了相关证据,这是案件获得胜诉支持的关键。如果没有及时固定证据,后续诉讼中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获得足额赔偿。

实务建议

卢敬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发生财产侵权纠纷后,权利人应当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比如拍照录像、报警留存记录、找基层组织调解留存记录,避免后续因证据不足无法主张权利。对于财产损失,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尽早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即使是单方委托,只要评估机构具备资质,评估方法合理,法院也可以采信评估结果作为定案依据。

常见疑问

问:建在他人承包地上的建筑被损坏,能主张赔偿吗?

答:合法建造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有权主张侵权赔偿。即使建造在他人承包地上,只要权利人对该财产享有合法所有权,就有权在财产被损坏时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法院一定会认可吗?

答:不一定,但是如果评估机构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方法符合规范,对方没有足够证据推翻该评估结论,也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可以采信该评估报告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

「本文由卢敬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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