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结算后签了还款协议,能要求按协议履行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卢敬慈律师
卢敬慈 专职律师 · 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伙合同纠纷

办案结果

合伙结算后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还款协议应当履行。本案是贺州市一起合伙合同纠纷,卢敬慈代理被上诉人二审应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背景

合伙做工程,结算后对方签了还款协议却不履行余款,该怎么办?本案中汪某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汪某依据还款协议主张权利的请求。

案情回顾

汪某与白某合伙出资共同承包工程,2022年3月,双方对已拿到的项目工程款进行阶段性结算,确认白某尚欠汪某775000元款项,三方签订了《还款协议》,杨某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之后白某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555000元未按约定偿还,汪某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支持汪某的诉讼请求后,白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工程未完工未和业主做最终结算,其还没拿到全部工程款,不应该提前给汪某付款,同时主张律师费不应当由自己承担,要求二审改判驳回汪某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合伙过程中达成的阶段性结算《还款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白某是否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办案思路与亮点

卢敬慈接受汪某委托代理二审应诉后,梳理核心证据发现《还款协议》本身就是最有力的证据,该协议有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确认,且白某已经实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足以说明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针对白某的上诉理由,卢敬慈提出核心答辩意见:

《还款协议》是双方自愿对阶段性工程款的结算确认,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白某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现在以工程未最终结算为由拒绝履行剩余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在《还款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违约方需要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维权费用,一审判决符合协议约定,应当维持。

上述答辩意见全部被二审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白某负担。

  • 案号:(2023)桂11民终569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年5月22日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实务建议

卢敬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合伙过程中,无论是中途退伙还是阶段性分配,都要及时签订书面结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这能很大程度避免后续纠纷,即便发生纠纷,也有明确的依据主张权利。另外,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加上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的条款,这样后续维权的成本可以转嫁给违约方,减少自身损失。

常见疑问

1. 合伙一定要等项目全部结束才能结算吗?

不是。合伙过程中,双方有权自主协商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阶段性结算,只要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对双方有约束力,应当按约履行。

2. 主张律师费由对方承担需要什么条件?

需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只要有约定,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守约方的该项主张。

本文由卢敬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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