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合法收养手续,养父母能否向养子女要生活费?

卢敬慈律师
卢敬慈 专职律师 · 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

卢敬慈结合(2025)桂1102民初4823号生效判决解答:未办合法收养手续的,若养父母实际抚养多年且年老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可参照民法典规定主张生活费,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养父母的部分生活费请求。

开篇

直面核心问题:未办合法收养手续的养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实际抚养长大的子女支付生活费?这是很多事实抚养关系家庭会遇到的纠纷。

核心争议解答

卢敬慈结合(2025)桂1102民初482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成立合法收养关系,以及养父母能否主张生活费。法院认定双方未成立合法收养关系,但因养父母抚养被告多年且年老困难,参照民法典规定支持了部分生活费。

真实案例

陈甲、邓某婚后未生育子女,1987年起抚养表姐弟陈乙(未办理收养手续),陈乙户口登记在原告名下,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共同生活多年。从办案经验来看,这类未办收养手续的事实抚养纠纷,核心争议往往是身份关系认定,本案中法院的裁判逻辑也符合同类案件的处理倾向。后因家庭琐事、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无收养关系、被告搬离房屋、返还垫付款、支付赡养费。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不成立收养关系,支持被告每月向两原告各支付300元生活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桂1102民初4823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3月11日;案由: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关联法律问题

未办收养手续的事实抚养,如何举证?

一般规则:需提供共同生活的证据(户口登记、亲属称呼、抚养支出凭证等),但需注意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如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可能因无效导致权利主张受阻。本案中因原被告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法院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

养父母垫付款项能否要回?

一般规则:需举证存在委托关系及垫付款项的具体金额,若仅提供单方记录,因证据不足难以获得支持。本案中原告仅提交单方明细复印件,未获法院采信。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卢敬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事实抚养关系中,需留存共同生活、抚养支出的书面证据,避免纠纷时举证不足;2.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需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导致收养关系无效;3. 年老养父母主张生活费,需提供缺乏劳动能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如养老金记录、医疗证明等。

免责声明

本文由卢敬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卢敬慈律师 证号 1451120161188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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