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了破坏他人婚姻的精神补偿费,还能起诉要回来吗?
相关领域:不当得利纠纷
本案中,原告明知他人已婚仍介入其婚姻,自愿支付精神补偿费后起诉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本文结合广西贺州八步区法院(2026)桂1102民初2064号生效判决解析不当得利相关规则。
本案核心争议
卢敬慈结合(2026)桂1102民初206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车某支付给被告刘某的6万元婚外情精神补偿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二被告应否返还。基于本案原告自愿给付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返还6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卢敬慈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司法实践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原则,即违背公序良俗的自愿给付,当事人事后反悔起诉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要点
原告车某与被告陈某系校友,陈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车某在明知陈某已婚已育的情况下,仍与陈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刘某发现二人关系后,与车某协商处理,经协商车某同意支付刘某6万元精神补偿费。陈某劝说车某付款时承诺,离婚后分到财产会将款项归还车某,车某随后分两次将6万元转账给陈某,陈某收款后全部转给刘某,车某还按要求录制了自愿给付补偿的视频。之后车某要求返还款项被拒,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二被告要求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某不存在被刘某胁迫付款的情形,案涉6万元是车某自愿支付给刘某的精神损害赔偿,刘某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判决驳回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从办案视角看,原告败诉的核心原因一是其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二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明确的返还约定,仅能证明陈某的安抚性表述,不足以作为返还的依据。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所有婚外情补偿给付,起诉返还都不支持吗?
一般规则层面,并非所有此类给付起诉返还都不支持,要区分原告身份。如果是给付方的配偶起诉,主张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第三者返还,实践中一般会支持配偶的诉讼请求,因为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原告是给付方本人,其本身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事后反悔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驳回其请求,和配偶起诉的情况裁判结果不同。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主张返还的一方需要对上述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取得6万元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有合法依据,因此不满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卢敬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关键证据层面,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如果主张对方有返还承诺,需要提供明确的书面约定或者清晰完整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仅有利害关系人的安抚性模糊表述,很难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返还约定。本案原告就是因为无法证明双方达成了明确的返还合意,最终败诉。如果主张付款是受到胁迫,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留存报警记录,这是证明胁迫最有力的证据,本案原告主张胁迫但未报警,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未采信其主张。
事前风险防范层面,介入他人婚姻本身违背公序良俗,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任何财产约定,都很难得到法律的完整保护,不要轻信对方口头的还款承诺就轻易付款,避免事后维权无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给付方本人起诉要求返还自愿支付的婚外情补偿费,主流裁判思路都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裁判倾向也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卢敬慈提醒,遇到此类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收集整理证据,不要盲目起诉。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6)桂1102民初2064号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6月29日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文由卢敬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