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续护理费,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原告主张的10年?

卢敬慈律师
卢敬慈 专职律师 · 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但护理费仅支持了5年。结合(2025)桂1122民初1315号生效判决,卢敬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后续赔偿的争议要点做实务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相关费用是否与案涉交通事故有关,以及后续护理费应当按10年还是5年计算。

卢敬慈结合(2025)桂1122民初1315号生效判决分析:

基于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且已经获得前5年护理费的特定事实,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新产生的治疗费用共计21669.24元,但仅支持了后续5年的护理费共计219000元,驳回了原告主张的剩余5年护理费以及误工费请求,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41169.24元。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3月,被告北京某公司员工刘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高速行驶时追尾原告韦某驾驶的小车,造成韦某受伤,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韦某先后两次起诉主张赔偿,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两次生效判决,确认交强险已经全额赔付,商业三者险因驾驶员无从业资格免责,所有剩余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北京某公司承担,韦某也已经获得了截止2025年7月共5年的出院护理费。

之后韦某因案涉事故伤情持续治疗,先后三次住院,产生了新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再次起诉要求北京某公司赔偿2025年8月至2035年共10年的护理费以及新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北京某公司辩称,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是原告自身原因导致,与事故无关,且护理费也应当继续按5年计算,不同意按10年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定,韦某本次主张的医疗费等费用均是治疗案涉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情产生,应当予以支持;韦某已经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收入损失已经通过残疾赔偿金弥补,没有证据证明定残后还有额外误工,误工费不予支持;护理费按照广西本地规定,完全护理依赖暂按5年计算,5年后仍需护理的可另行主张,因此仅支持2025年8月至2030年7月共5年的护理费。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后续新产生的治疗费用一定能拿到赔偿吗?

一般规则是:只要后续治疗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原发伤情引起的,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侵权人能举证证明后续治疗是原告自身其他疾病导致,才可以不予赔偿。在本案中,被告北京某公司主张后续治疗与事故无关,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其抗辩意见。实践中,侵权人若要免除责任,一般需要提供司法鉴定意见或者权威医学证明才能得到法院支持,仅口头抗辩很难成立。

完全护理依赖的护理费必须分阶段主张吗?

一般规则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能一次性主张更长年限的护理费,不过实践中法院出于公平角度,既要保障受害人后续能拿到足额赔偿,也要考虑侵权人的赔偿压力,大多会支持分阶段计算。当然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裁判观点,部分案件中法院也会结合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支持一次性主张更长年限的护理费。

卢敬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后续治疗费用,一定要完整留存所有就医记录、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这些证据是证明后续治疗和交通事故伤情关联性的核心。如果不能提供对应的就医记录,证明你治疗的是事故导致的伤情,你的诉讼请求很可能会被法院驳回。本案中原告韦某完整提供了所有诊疗材料,清晰证明了治疗的关联性,所以顺利得到了法院支持。

主张护理费的时候,要结合当地法院的裁判习惯确定主张的年限。以广西为例,目前裁判惯例是完全护理依赖的护理费5年一主张,如果你强行一次性主张10年甚至20年,法院大概率只会支持其中5年,还会让你多预交不必要的诉讼费,增加诉讼成本。本案中原告主张10年护理费,最终只拿到5年,还自己承担了一半的案件受理费,就是这个原因。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管起诉过几次,所有和治疗、费用相关的证据都要分类整理留存,不要因为已经拿到一次赔偿就丢弃材料。后续每一次就诊的病历、发票都要整理好,方便后续主张权利的时候举证。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桂1122民初1315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3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本文由卢敬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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