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养殖场的拆除补助款,未参与建大棚的合伙人能分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卢敬慈律师
卢敬慈 专职律师 · 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伙合同纠纷

办案结果

合伙出资建的养殖场被拆除后获得补助款,未参与建设发酵大棚的合伙人,是否有权分配?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这起合伙协议纠纷中,卢敬慈代理被告方,法院对补助款分配作出了明确认定。

开篇

合伙建的养殖场被拆除后拿到补助款,未参与建大棚的合伙人能分多少?这是很多合伙经营养殖户会遇到的问题,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2010年,翟某与李某1的父亲李明雄共同出资建设与温氏集团合作的肉猪养殖场,后李明雄去世,养殖场变更至李某2名下。2016年12月1日,翟某与李某2、李某1签订协议,约定养殖场由李某2、李某1承包,承包期四年,承包结束后设施归三方共有。2018年,因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养殖场被要求拆除,政府发放拆除补助款共343339.56元,其中一半已支付至李某2账户。翟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并要求返还三分之一的已到账补助款57223.26元。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合伙养殖场的拆除补助款应如何分配,未出资建设发酵大棚的合伙人是否有权分配对应补助款。

办案思路与亮点

卢敬慈作为被告李某2、李某1的代理律师,梳理了双方的出资情况及协议约定:原告翟某未参与建设发酵大棚,而政府提高补助标准正是因为建设了发酵大棚;双方协议未约定补助款的分配方式,应按公平原则分配。卢敬慈向法院提交了被告建设发酵大棚的相关证据,提出原告无权就其未出资的发酵大棚对应的补助部分主张分配。法院采纳了该代理意见,认定政府按180元/㎡的补助标准中,90元/㎡是针对发酵大棚的,该部分补助归被告所有,原告仅能就原合伙养殖场的面积(扣除发酵大棚)对应的补助款主张分配。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本案案号:(2020)桂1123民初347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0年6月28日;案由:合伙合同纠纷。判决结果:1. 李某2、李某1向翟某支付补偿分配款51080.76元;2. 确认翟某对李某2养殖场拆除后的各种设施、物资等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

实务建议

卢敬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合伙经营期间涉及政府补助的,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助款的分配方式,避免后续纠纷;若未约定,需留存自身出资建设相关设施的证据,以便在分配时主张对应份额。

常见疑问

  1. 问:合伙养殖场被拆除,补助款怎么分?答:需结合各方对养殖场设施的出资情况,尤其是对提高补助标准的设施(如发酵大棚)的出资,未出资的一方不能分配对应部分的补助款,剩余部分可按合伙份额分配。
  2. 问:合伙协议没约定补助款分配怎么办?答:法院会按公平原则,结合各方实际出资情况、对养殖场的贡献等因素确定分配比例,不会一概按合伙份额平均分配。

免责声明

本文由卢敬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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